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潘洪君漫长的“秋菊打官司之路”

——海林市委行政不作为何时能够落地解决

9月11日,潘洪君(男,汉族,黑龙江省海林市人,现住该市城区林海路友谊家属楼)到北京哭诉:我原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地区政协党外副主席,我的行政级别和党外政协委员身份以及退休待遇被剥夺,就这个问题我已经申诉控告检举三十多年,当地党委、政府、政协和司法部门渎职不作为,直到现在不能落地解决。我请求媒体给与监督。

记者认真地核实了潘洪君的口头和书面深诉,认真检查了他给海林市市委、组织部的《申辩材料》、(89)海检信字第394号《转办函》、(1992)民提字第27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通知书》《荣誉证书》《关于核实海林市原政协副主席潘洪君投诉举报问题的函》等,认为这是一起海林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就其本人的恢复行政级别退休待遇、恢复党外人士政协委员身份行政不作为的渎职案件。记者高度重视派员到潘洪君家中进行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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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记者乘飞机转车到潘洪君家中……(录音专访)

?请您说说具体情况

潘我原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地区政协党外副主席,后遭到孙登学(已故,原海林市市委书记)高峰(已故,原海林市市委委员、海林市法院院长)马兴龙(在世,原海林市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牡丹江市西安区法院副院长)迫害免去职务,后经多次依法维权,至今尚未解决。具体情况详见我提供的证据材料。

?您的诉求

潘:恢复行政级别退休待遇,恢复党外人士政协委员身份。

?关于迫害情况中马兴龙的过程

潘诉讼过程中,马兴龙伪造证据,以包工头和工友的名义写了举报信给检察院,包括签字等均系伪造,但是包工头根本不知情此事,?有无其他补充

潘 我请求以非诉讼形式解决我的问题,还有一件事要补充,牡丹江中院上诉中有两份由中院主持的鉴定报告下来之后,但是中院自已没有采信,下来一个通知,以我入住多年为由要求我罢访息诉,牡丹江中级法院拒绝调取卷宗 对我的处分没有相关文件、免职没有任何文件。

?以上说的是否属实

潘: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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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对潘洪君做了深入的采访:我在1993年3月被海林市取消政协资格、撤销海林市政协党外副主席资格,只保留了海林市文联副主席兼秘书长身份,按照当时的法律和政策文件“满五十工龄满三十年,如果机关下岗分流要照顾两级工资”,但是海林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把我的退休工资竟让降到副科级,我受到处理以后被无奈到外地谋生,好在有黑龙江省政协领导对我的关心和厚爱,在哈尔滨创办了“金龙保健品有限公司”,开发祖传“潘氏神宝酒”。

1987年海林市有政策,按级别自建公助改善公务员房条件,时任工商局长的高峰等一部分党员干部就对不驻会政协党外副主席享受副县待遇不满。我共有一个承重墙的教育局干部翻盖小二楼已经入住了,我的建房补助还迟迟没有拨付。

潘洪君气愤地说,这些年来就我的诉讼请求采用诉讼和非诉讼的办法维权都没有结果,各部门互相推诿不作为,我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推出“四个全面”,其中之一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法律工作全覆盖”:要逐步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力、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这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各级各地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执法提出严格的要求“错案追究制”“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潘洪君三十多年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主张的“恢复行政级别退休待遇、恢复党外人士政协委员身份”案件合情合理合法,但他的漫漫“秋菊打官司之路”何时是个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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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将做深入的跟踪和报道。



来源:本站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