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为什么在刘兴与相对人的合同租赁纠纷和确认和合同无效以及行政案件中屡屡错判
今年3月,媒体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确认合同无效和强制拆除行政案件中枉法裁判的新闻调查”做了新闻曝光,引起关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继续故意渎职,把不属于刘兴执行范围也就是配偶的保时捷车扣押以及不动产进入法拍程序,现在刘兴爱人杨晓丽已经失去生活来源……
6月12日,记者继续采访了刘兴:我与咸冬梅、王俊巧、丁树红、阳新山有房屋租赁纠纷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分别审理。案件的性质很清楚,因为我与咸冬梅等都是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我对案涉的地块不具备所有权,建设费用属于垫资。但昌平区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按照错误的“房屋买卖来审理”。
刘兴气愤地说:2023年以来咸冬梅、王俊巧、阳新山、丁树红分别作为原告把我列为本案的“被告”以“确认合同无效”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我返还“购房款”“装修款”的案件。
本案实际情况是我与上述原审原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有效协议,由于我对案涉房屋不动产不具备产权,也就是案涉不动产的所有权不是我本人,不能确认案涉不动产“卖方”“买方”的法律资格,根据民法典“动产占有不动产所有”的释明,当然我与上述原告不能就案涉的标的物到北京市或昌平区的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本案当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案涉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出租方也就是我承租方也就是咸冬梅、王俊巧、阳新山、丁树红,该《房屋租赁协议》是意思表示一致实际履行的协议,因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故意违背该事实做出本案是“房屋买卖的合同关系”;同时咸冬梅、王俊巧、阳新山、丁树红主张的我给付“装修款”更不能成立,因为案涉《房屋租赁协议》没有约定“装饰装修”我出租的是“简易毛坯房”,上述原告也提供不了《房屋租赁协议》关于“装饰装修”的补充协议也没有专门的《装饰装修合同》因此上述判决是错误判决。
记者对刘兴的配偶杨晓丽做了采访:我爱人刘兴与咸冬梅、王俊巧、阳新山、丁树红的一系列《房屋租赁协议》与我没有半毛钱的关系,因为我不是《房屋租赁协议》的出租方和承租方,昌平区人民法院却把我作为义务承担者“被执行申请人”并扣押我的保时捷车是完全错误的。
刘兴痛哭流涕: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京0114行赔初2号、3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行政裁定书》是故意违背事实枉法裁判。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我与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崔村镇西崔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第三人的强制拆除和行政赔偿一案中故意做出驳回我起诉的(2023)京0114行初3号和行赔初2号的错误行政裁决。
在我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我与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崔村镇西崔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第三人的强制拆除一案中,案涉证据充分的表明被告和第三人的对案涉不动产的强拆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35条、第44条和《城乡规划法》第65条、第66条的释明强行暴力拆迁构成了强制拆迁违法,且案涉不动产的强拆行为已经得到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确认。因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京0114行初3号《行政裁定书》是完全错误的。
我现在实名向各级领导举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我与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崔村镇西崔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第三人的行政赔偿诉讼中,渎职做出(2023)京0114行赔初2号《行政赔偿裁定书》的错误裁定。
媒体对此继续跟踪监督。
来源:本站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