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前旗:谢巨荣拖欠11人的款项拒不返还惹众怒
4月1日张随花(女,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人)实名向记者反映:2016年1月4日我和用款方谢俊梅、刘德光、谢巨荣和谢巨荣所在的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双方约定:谢俊梅、刘德光、谢巨荣和谢巨荣所在的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用款方”向我借现金两笔一百四十万元,但8年以来,谢巨荣等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还欠我本金利息三百多万,我知道谢巨荣因向七百六十名放款人收取资金1.5亿,可不知道为什么,当地法院只认定一百三十万,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张随花向记者说:谢巨荣等人不仅恶意拖欠我的三百万元,还拖欠原志、娜日来、呼永英、吴志亭、邵燕、康外信、刘跃华、张治斌、马勇、郝风祥的大额或巨额借款,我们实在没有办法请求媒体予以监督……
记者认真听取了张随花的口头陈述,详细阅读了《陈述书》《还款协议书》以及原志、娜日来、呼永英、吴志亭、邵燕、康外信、刘跃华、张治斌、马勇、郝风祥的《还款协议书》证据,认为这是一起谢巨荣和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借钱不还的重大案件,记者高度重视派人到鄂托克前旗张随花家中进行采访……
4月3日记者驱车来到张随花家中:张随花向记者出示了贷方是她本人,借方是谢俊梅、刘德光、谢巨荣和谢巨荣所在的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还款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借现金两笔共140万元,借款后乙方已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支付部分利息,现实欠借款本金1088700元(其中一笔100万元、一笔88700元)及截止2015年12月17日的利息(利息均按2%计算)644000元,两项合计1732700元的偿还事宜,自愿达成如下还款协议:一、甲方在鄂前旗农村信用联社贷款100万元、在鄂前旗蒙银村镇银行贷款48万元,自本协议签订后,甲方的上述两笔银行贷款本金148万元及利息转由乙方还本付息,即按月支付利息(每月19号前付息)到期还本。其中信用联社贷款本金100万到期时间为2016年10月12日,利息从2015年12月18日起由乙方按月支付,利息按银行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蒙银村镇银行贷款本金48万元到期时间为2016年12月2日(其中8万元贷款本金应于2016年6月1日前还清),利息从2015年12月3日起由乙方按月支付,利息按银行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乙方向甲方借款本金1088700)元(两笔)及利息644000元(利息截止2015年12月17日)两项共计1732700元,乙方抵还甲方银行两笔贷款本金148万元后,下欠甲方借款利息302700元,由乙方给甲方一次付清或给甲方另写欠据为凭。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必须按约定偿还甲方向银行两笔贷·款本金148 万元及利息,直至乙方向将甲方的上述两笔贷款本息还清,乙方方可向甲方收回两支借条(一笔100万元、一笔40万元)。如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两个银行还本付息时,甲方则有权单方中途终止本协议的履行,随时可以乙方给甲方写下的两支借条及约定的利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本协议约定由乙方承担违约金。四、甲方向蒙银村镇银行贷款48万元时,以自己的原住房产权证作抵押,该笔贷款转由乙方偿还期间,如甲方将该房屋出卖给让他人,购房者若因产权变更登记必须要甲方及时提供该房产证时,就该笔贷款的偿还事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该笔贷款需提前偿还及重新办理贷款手续和变更担保抵押物等相关事宜。
张随花哭着说:谢巨荣有还款能力,他担任着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他也是被法院《限制消费令》的“限高人员”,可是直到目前三百万本金和利息我都没有拿到。
记者来到邵燕家中,她向记者说:从2008年以来,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谢巨荣搞房地产、城镇供热等项目,以高利率方式向民间吸纳资金扩大经营范围和资金来源,当时在社会上掀起了一股融资热、放高利热潮,有好多朋友和亲戚劝说我给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融点资,能挣点零花钱和生活费,于是我向农村信用社贷款和亲戚朋友借钱和用老公集攒工资等七借八凑的方式向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融资10万元,月利息是0.015%,后来又用利息再融资的方式进行滚动发展。起初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能按季结算利息。从2014年后,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资金短缺、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不能按时支付本金和利息,部分本金及利息全部用高价酒、高价衣服等货物抵顶。直至2018年最后一次支付本金和利息后,至今天再没有给我们支付剩余的本金和利息。根据2019年9月25日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委托宁夏五岳联合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融资及相关账目鉴定意见书》(五岳审鉴2019.32号)显示,目前欠我本金45308元(肆万伍仟叁佰零捌元),经本人与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核实与鉴定意见书反映数据相符。
记者通过渠道获取了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20)内0623行初79号《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以高额利息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谢巨荣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正管人员,亦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鄂托克的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谢巨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归还全部集资款,且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具有海罪表现,宣告缓形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装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鄂托克前族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十万元。(罚金十本判决生效之口起十日内交清)。被告人谢巨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在张治斌家中:谢巨荣在当地拖欠了众多人的款而恶意不还,他欠我连本带息65541元,但是他从来没有给我们还过,他因为非法吸收公共财产上亿元,都只是判缓刑,我又有什么办法呢?
放款人吴志亭说:我叫吴志亭,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镇人,身份证号码:152724196510200012,举报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公司。鑫洲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谢巨荣,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额利率为诱饵向760名被害人吸收资金(检察院认定1.5亿元),法院认定130万元。该谢巨荣被鄂托克前旗法院(2020)内0623 初79号《刑事判决书》重罪轻判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谢巨荣在缓刑考验期内公然违反《刑罚》《监狱法》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以及2018年《限制消费令》仍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着法律禁止的经营活动,但有还款能力拒不偿还吴志亭的借款和利息,延迟付款利息、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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