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工委会议特邀嘉宾法制日报特约撰稿人

中国法学会会员内蒙古作家协会会员内蒙古法学会会员

北京国家机关老干部中心调研员南京中山文学院客座教授

中国评论杂志特约评论员通辽市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秘书长

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三法律事务所

新革文王德存何警官申法官姜检察官张律师

2023年6月13日

我是法官我怕谁我就错判奈我何?

——万千民众对内蒙古通辽市中级法院的实名举报

公检法;法院,本来是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的神圣殿堂,然而,在内蒙古通辽市,却蜕变成为保黑护恶,徇私枉法的黑衙门。十多年来,数以千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源源不断的对该院多名法官枉法裁判的血泪事实向上投诉。然而,均石沉大海,无人查办!但人们坚信:终归会有人受理的,不信东风唤不回!

限于篇幅,这里仅举个案例

一、法院自家的终审判决被人拒不执行,非但不予追究,反倒“大力支持”!<br>事情追溯到2009年,当时奈曼旗八仙筒镇东方红村北东方红村民小组,就一起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向奈曼旗政府上访,要求妥善处理问题。政府派出工作组,工作组于2007年7月2日给予了书面答复。基本内容为:“鉴于你村与南东方红组在1968—1990年间合并为一个村,争议草木场一直由两个村共同经营使用;1990年—2003年虽然分村,但未明确分割,只是明确由南东方红小组经营管理,2003年后至今两村又合并的实际。工作组认为,根据《草原法》的相关规定,除南东方红组草场单独使用适当部分外,其余草木场均为南北东方红小组共同使用”。

实际面积为1840亩。

对奈曼旗政府的书面处理意见,南东方红小组不服,起诉到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中级法院于2009年作出【2009】通行初字第一号《行政判决书》。(附后)

判决书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奈曼旗八仙筒镇东方红村北东方红村民小组因草牧场使用权发生纠纷,被告奈曼旗政府有法定的确权职责。由于该纠纷争议对方北东方红小组已通过上访形式向被告提出确权申请,且被告组成的工作组以答复上访的形式作出,但解决的实际为原告及争议双方的土地纠纷内容,并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工作组亦由被告组成,并代表被告行使职权,故该答复意见应视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原告南东方红小组不服,上诉于内蒙古高院。内蒙古高级法院作出【2009】4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附后)

至此,二级法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各方应无条件执行。

然而,奈曼旗政府却公然与二级法院判决对着干,竟敢在判决生效后,非但拒不执行,又先后作出两个与判决书截然相反的“三个”所谓“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致使申请人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只能与他们打漫长的行政官司。直到2022年,连同支持他们拒不执行的奈曼旗和通辽市二级政府起诉到中级法院,中级做出“不予受理”的违法判决和裁定。

中级法院2009年已生效的判决书明确指出:“今后原告不得向被告再提出确权申请,被告奈曼旗政府也不应就同一土地纠纷重复作出确权决定”。因此,奈曼旗政府此后做出的任何确权决定均是非法无效,且明显触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

二、北东方红村民起诉撤销奈曼旗和通辽市二级政府对抗法院判决的黑文件被“驳回”,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徇私枉法。

且看通辽市中级法院2023年1月12日同时泡制出的所谓【2022】内05行初政35号《行政判决书》,以及2023年1月18日抛出的,令人笑掉大牙的所谓【2022】内05行初35号《行政判决书》。(附后)

1、裁定书与判决书自相矛盾。裁定书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驳回起诉”,接着又做出了“判决书”,如果不属于受理范围,你凭什么又同时判决?

2、本案完全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院判决书自己也承认,《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土地,矿厂,水源,森林,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奈曼旗等三级政府公然与法院判决对着干,另行作出土地确权决定,当事人提出撤销完全有理有据,合法合理。

3、上述两个裁定书和判决书自打嘴巴,自相矛盾。判决书中说:“原告及上述人土地,矿藏,荒地权属确权一案,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怎么立案判决之后又反过来说“不属于受理范围”,是否脑子进了水,或被驴踢啦!

4、滥用职权,狗兼猫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你环资庭凭什么强行非法审理?多次提出管辖权异议,不作答复。

5、判决书中说经“审委会”研究,丢死人了,如此荒唐的判决还经过了“审委会”?

再说“审委会”都有哪些人?为什么不公开他们的姓名?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回避权。

6、通辽市政府与奈曼旗政府在行政复议期间同住一处,称兄道弟,不回避合法吗?

7、二级政府对当事人及原告提出的大量证据公开隐匿,遗失,扣押,在判决书上闭口不谈,何其卑鄙无耻!

8、中院判决书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把被告在答辩中未曾提到的理由,由审判员来替他们辩护,强词夺理。

9、非法剥夺原告代理人合法代理权。本案最初由市中院环资庭副头目白凤兰主审,这个臭娘们儿未审先判,多次主动给东方红村书记打电话,要求他们“换掉委托代理人”原通辽市司法局作家,法学家。后来虽让她回避了,但仍阴魂不散,仍然按照她的意愿胡裁乱判。

10、通辽市中院合议庭组成违法。本来合议庭成员应为三人,而他们在本次审判书中却冒出来六人,增加一倍,什么法官助理,什么两名书记员。

11、无论是法院的判决书还是两个被告,奈曼旗政府和通辽市政府均故意隐匿了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的80%。原告起诉书长达8000字,证据多达20多条,而在他们的答辩状及所谓判决书中,对其中的80%隐瞒,不予回答,何其傲慢!

12、被告胡说什么“奈曼旗政府工作组书面答复不是确权”真乃幼稚可笑,又荒唐。《土地管理法》16条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请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处理”,处理当然包括确权,但不限于确权,旗政府已把1840亩草牧场处理给南、北东方红两个村,而没有给案外人别的村,你二级政府有什么权利不执行二级法院判决?

13、通辽市中院非法扣留、隐匿原告上诉状。早在2023年1月末2月初,原告就在法定期限内向通辽市中院依法递交了上诉状及上诉费,而至今已超过五个月,没有回音,却故意邮到了内蒙高院督察室。

14、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本案审判长,环资庭长刘景国在向审委会汇报时,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分管副院长刘国在上诉人提出上述众多充分的证据和理由后,想求他协助强制执行,而他却露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丑恶嘴脸,说什么“你们想咋办就咋办吧”,等同于说:“我是法院,我怕谁,我就错判奈我何”?果然,成千上万民众投诉多年,没人动这个流氓法院一根毫毛。

本来完全是人情案,关系案,奈曼旗政府旗长包连山是从中院法院调出的。通辽市政府又不能得罪,所以明知枉法裁判,只能得罪无权无势的平头百姓,只有得罪他们可保平安无事

三、申请强制执行之门又被非法关闭

由于起诉撤销二级政府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黑头文件”,非法多次确权之路被堵死,我们只能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自2023年2月至今已四个多月,中院执行局与立案庭之间互相踢皮球,至今未被立案。申请听证,不予理睬。既不下书面裁定,也不口头通知,处处与法律对着干。本来按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立案是登记制,不是审查制”,但法律在法院变成一张废纸,至今仍在立案庭吴迪法官手中,有人把中级法院辩称为“通辽市中级违法法院”。

四、刑事案件被当做民事案件审理,而且还公然让犯罪嫌疑人“胜诉”。本案从程序到实体完全改变了事实和法律姑且不论,仅从一点即可认定枉法裁判。

实名举报人:白淑英,女,蒙古族,奈曼旗黄花塔拉苏木塔办乌苏嘎查,身份证号:152326196803214582,电话:15047566209

实名举报人:龚留柱,男,蒙古族,住址同上,系白淑英丈夫,身份证号:152326196201034576。

被举报人:吕桂云,女,奈曼旗大沁他拉镇紫金花园小区,身份证号:152326196512024826。

被举报人:张孝林,男,奈曼旗公安局干警,吕桂云丈夫。

被举报人:孙孝宇、黄存仁,奈曼旗黄花塔拉法庭头目。

被举报人:通辽市中级法院。

基本案情:原告吕桂云虚假民事诉讼,奈曼其法院也认可,公开下发编号为【2017】内0525号《民事裁定书》(附后)

“裁定书”承认:“本案诉讼中,因被告主张原告涉嫌虚假诉讼并提供了证据,现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奇怪的是,不知因为原告丈夫在公安局或是其他什么原因,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未有下文,却仍然按民事案件审理,且让原告“胜诉”。

奈曼法院一审,通辽中院二审全是混蛋。四年来,先后向内蒙高院申诉六个月无回复,后又向通辽市和奈曼旗检察院申请抗诉,被互相推诿至今,无人立案。(相关材料附后)

五、“强奸犯无罪,被强奸有罪”,公安法官全混蛋。

这是一起事实十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全国影响极坏的荒唐案件,也是一起众多百姓投诉多年无人受理的典型案件!

家住通辽市科左后旗常胜镇新民村的古稀老农郁占发,因得罪了本村村官,被盗伐林木一百二十多亩,本旗林业局及公安包庇不立案,村霸有恃无恐,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去郁占发林地里拔其树苗,郁占发为阻止其不法行为,用他们拔掉的一颗筷子粗的树苗敲打村官儿后背仅一下,却被公安认定为“殴打他人”,罚款500元。而公安几个年轻人把郁占发老汉打伤住院,却逍遥法外。笔者代理过1000多起案件,我敢说,通辽中院判的案件,至少有一半儿是错案!

官司打到库伦旗法院,(按通辽中院指定)要求撤销后旗公安的上述非法行政处罚,却被行政庭包倩倩,包坤等三人枉法裁判,荒唐的认定“行政行为合法”。

上诉到通辽市中级法院,被环资庭两个女头目通拉嘎和前文所述的白凤兰强行非法审理,卑鄙无耻的隐匿篡改了上诉人诸多证据,草率开庭,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质证、举证权和辩论权。无耻的滥用职权。对如此荒唐的行政处罚,仍然认定“合法有效”,那个通拉杠头目还倚仗其女性的优势,被法院推荐到扎旗法院当上了“大院长”,百姓投诉多年无人理睬,当地政法委和纪检委军变成了哑巴。

六、玩忽职守,把案件当儿戏

23年前,一起故意伤害案被本人艰难纠正。早在23年前的2000年,奈曼旗一位老太太找到本人,进门就下跪,说她在奈曼旗玻璃制品厂上班的儿子张敏,平白无故就被抓进了监狱,刑事判五年,民事赔人家36000元。

当时本人正在市司法局上班,不大相信竟有此事,不敢代理此案。怎料老太太常跪不起,说“不代理此案就不起来!”

无奈,笔者利用国庆中秋长假期间,三次坐车到奈曼旗,明察暗访,发现本案确实存在重大疑问。从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伤人凶器,到医院住院病例如此等等,都存在着重大疑问。

为此,先后通过新闻舆论监督,到申请人大常委会监督,又申请通辽市检察院抗诉,终于促成2000年12月12日在通辽监狱开庭。多亏遇到了中院审监庭贺凤斌,刘桂琴和宝淑梅三个好法官,向审委会汇报后,终于撤销了本院一、二审判决,宣布当事人张敏无罪。这是近三十年来,通辽市唯一撤销的刑事案件。只说一个细节:如此重大的案件,当事人上诉到通辽市中院,刑二庭头目景志宏(此人因犯罪已被抓),被原审奈曼旗法院请去,他一不调查取证,二不审查案件,仅仅被安排两个漂亮小姐跳了几次舞,喝几次酒,回到通辽中院后,不肯开庭,就盲目下发一个裁定书,荒唐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轻松加愉快。

  1. <li>违法犯罪前腐后继</li>

综上所述,仅仅从第一个案例看,通辽中院刘景国、白凤兰及刘国等人已经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因为,用不着繁琐的证据,仅从他们拒不执行通辽中院【2009】行政一号和内蒙高院【2009】内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书》,以及他们于2013年1月下旬泡制的二个所谓“行政判决书和裁定书”,便足以认定。

按照《刑法》399条等规定,至少应判5年。玩忽职守,仅从奈曼旗张敏一案看,仅举一例,所谓“故意伤害”当天,张敏尚在奈曼旗人民医院住院,病例及相关证据均足以证明,他在医院没有作案时间,不用说二级公检法,即使找个老母猪,也不会如此荒唐的给人家认定“故意伤害罪”吧!

通辽中级法院已臭名远扬,万民投诉如雪片。如原一把手王胜利,被人在互联网投诉;行政法官韩洋,刘娟等人枉法裁判,包庇政府违法犯罪,在媒体上骂声一片。这些法官的来源非法,公、检、法官员子女后门进来者有之,各级领导子女走后门进来者有之,女人靠脸蛋混进者有之。如行政庭那个刘娟,就是靠某副市长的关系塞进来的。这些人缺德少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一知半解,但对办人情案、关系案,保黑护恶滚瓜烂熟。

这个法院,群众都说已经烂透了,无可救药,被百姓称为“违法犯罪专业户”。中级法院副院长王大成因犯罪被判刑;中院班子成员某庭长畏罪坠楼;中院塞进旗、县、市、区的“一把手”,有三个被抓:分别是科左后旗张国强;科尔沁区及霍林河法院的“老大”;中院及科区法院法官有多人被抓。老百姓说,“衙门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他们有“二个凡是”,即凡是大官,大款及有后台的当事人,打官司肯定“胜诉”。由于这些人都是有后台有保护伞,所以想告倒他们比登天还难。

司法腐败是危害最大的腐败,呜呼!异日亡党亡国者,必法院法官也!

这样的混蛋法官如今在通辽中院不足为奇,多如牛毛。

还有好多好多,十万多字也表述不完,但都说出来不会有人看,就此执笔。

举报人:郁占发,电话:13904754330

说明:上述各案均由通辽市公、检、法、司老干部法协会义务代理,秘书长王德存,联系电话:13947531754。对上述各案的真实性负全责。

2023年6月12日



来源:本站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