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确认合同无效和强制拆除行政案件中

枉法裁判的新闻调查

3月6日刘兴(男,汉族,1954年9月25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人,现住北京市昌平区京科苑**号)实名向记者举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我与咸冬梅、王俊巧、丁树红、阳新山确认合同无效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错误的把《房屋租赁协议》关系定性为“无效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做出枉法的(2022)京0114民初15362号、16660号、15271号、16661号的《民事判决书》的渎职案件;且在我与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人民政府、西崔村村民委员会强制拆除和损害赔偿案件中故意做出驳回我起诉和二审维持的错误判决,且故意把不属于执行范围的我配偶的保时捷车扣押的渎职行为,我请求媒体给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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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记者认真听取了刘兴和其配偶杨晓丽的口头书面申诉,认真阅读了(2022)京0114民初15362号、16660号、15271号、16661号的《民事判决书》以及(2023)京0114行初3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认为这是一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昌平区人民法院两级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渎职案件。记者报选题高度重视派员对刘兴进行了采访。

3月8日,记者来到刘兴家中(录音采访):2023年以来咸冬梅、王俊巧、阳新山、丁树红分别作为原告把我列为本案的“被告”以“确认合同无效”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我返还“购房款”“装修款”的案件。

本案实际情况是我与上述原审原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有效协议,由于我对案涉房屋不动产不具备产权,也就是案涉不动产的所有权不是我本人,不能确认案涉不动产“卖方”“买方”的法律资格,根据民法典“动产占有不动产所有”的释明,当然我与上述原告不能就案涉的标的物到北京市或昌平区的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本案当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案涉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出租方也就是我承租方也就是咸冬梅、王俊巧、阳新山、丁树红,该《房屋租赁协议》是意思表示一致实际履行的协议,因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故意违背该事实做出本案是“房屋买卖的合同关系”;同时咸冬梅、王俊巧、阳新山、丁树红主张的我给付“装修款”更不能成立,因为案涉《房屋租赁协议》没有约定“装饰装修”我出租的是“简易毛坯房”,上述原告也提供不了《房屋租赁协议》关于“装饰装修”的补充协议也没有专门的《装饰装修合同》因此上述判决是错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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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向记者出示了(2022)京0114民初1536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刘兴气愤的说:咸冬梅把杨晓丽列为本案的被告主体错误,因为案涉《房屋租赁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合同出租方是刘兴,该案涉合同的承租方是咸冬梅。合同只对已方和相对方产生权利义务的约束关系。案涉的《房屋租赁协议》和《补充协议》签署的时间是2016年2月16日。当时刘兴与杨晓丽还没有结婚。杨晓丽与刘兴领取结婚证的时间是2019年5月21日。因此咸冬梅把杨晓丽列为本案第二被告并诉讼保全婚前财产是错误的。2016年2月16日咸冬梅与刘兴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咸冬梅就合同是否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性法规属于无效合同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审查义务;案涉房屋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任主体是本案中追加的被告崔村镇政府,案涉房屋系“违章建筑”没有北京市昌平区政府的鉴定认证且剥夺了刘兴的拆迁之前的知情权。由于刘兴与崔村镇政府的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在2022年7月2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做出昌政复决字(2022)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崔村镇政府2022年4月1日做出的崔村镇限拆字(2022)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由此研判本案的过错方是崔村镇政府。《撤销复议决定书》如果崔村镇政府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崔村镇政府放弃了诉讼的权利,该昌政复决字(2022)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正式生效,因此崔村镇政府作出的崔村镇限拆字(2022)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是错误的,由此研判崔村镇政府对案涉刘兴与咸冬梅的合同有效或无效的结果应当承担法定责任。本案属于混合过错,双方均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义务,本案的《房屋租赁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责任是崔村镇政府: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了双方的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崔村镇政府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属于无效合同刘兴也可以免责。咸冬梅诉称本案是房屋买卖的关系不能成立,因为刘兴和咸冬梅向法庭提交的案涉证据都是《房屋租赁协议》和《补充协议》,而不是《房屋买卖协议》,案涉《房屋租赁协议》释明的很清楚“甲方(刘兴)将翻建后的396号一套房屋租赁给乙方”已经确认本案是房屋租赁的法律关系;咸冬梅主张的“房屋买卖关系”不能成立,因为房屋买卖和房屋租赁合同性质不同、交易方式不同(租赁是按照租赁协议义务的条款和时间节点交纳租金、买卖是分期按揭和全款),在案涉《房屋租赁协议》中虽然有“乙方享有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文字属于对刘兴的重大误解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瑕疵,对原告的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原告只能提供交易明细证明,不能提供案涉购房款和装修款的证明。装修款要提供案涉房屋租赁协议租赁的证据。原告就本案的四项主张责任配置的比例没有证据,本案实际上是混合过错,对案涉房屋租赁协议的审查过程中,是否有乡村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原告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我们再次提出本案中止审理。

接下来记者对刘兴的配偶杨晓丽做了专访(经录音整理):我现在实名举报昌平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4执494号《执行裁定书》错误,我现在已经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2024年2月23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向我送达494号《执行裁定书》扣押我的保时捷车牌号京N52Y82汽车一辆是错误的。理由是申请执行人咸冬梅把我列为原审被告错误。因为案涉房屋租赁协议的出租方是刘兴、承租方是咸冬梅。根据《民法典》合同的相对的原则,我不是义务承担人,因此昌平区人民法院把我列为被执行人以及扣押保时捷汽车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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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刘兴与政府的行政诉讼记者深入采访了他:我现在实名向各级领导举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我与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崔村镇西崔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第三人的强制拆除和行政赔偿一案中故意做出驳回我起诉的(2023)京0114行初3号和行赔初2号的错误行政裁决。

在我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我与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崔村镇西崔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第三人的强制拆除一案中,案涉证据充分的表明被告和第三人的对案涉不动产的强拆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35条、第44条和《城乡规划法》第65条、第66条的释明强行暴力拆迁构成了强制拆迁违法,且案涉不动产的强拆行为已经得到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确认。因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京0114行初3号《行政裁定书》是完全错误的。

我现在实名向各级领导举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我与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崔村镇西崔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第三人的行政赔偿诉讼中,渎职做出(2023)京0114行赔初2号《行政赔偿裁定书》的错误裁定。

行政强拆和赔偿之诉是不可分割的两个诉讼,由于案涉被告和第三人“行政强拆”是经过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那么我提出的壹仟叁佰万元的行政赔偿之诉毫无疑问应当得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支持,因此该法院的判决“驳回起诉”是错误的。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推出“四个全面”,其中之一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法律工作全覆盖”:要逐步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力、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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